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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赌赌船贵宾会员检测路线湘财证券陷300亿诈骗案余波:与云南信托3亿元纠纷一审被判承担56%补充责任称将继续上诉

  然而★◆,这桩巨额诈骗案的余波仍未平息◆■★。今年6月,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中诚公司返还3.429亿元转让款及其利息,并主张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与责任界定,湘财证券并不认可■★■★◆★,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依法提起上诉◆★■,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针对相关情况■★■★,蓝鲸新闻记者向湘财发去采访提纲,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复。相关负责人则回应表示,以湘财证券披露公告为准★★★★。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琦律师也指出★◆■,“若湘财证券项目负责人杨光在明知罗静公司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积极提供帮助,甚至答应冒充罗静公司工作人员,以帮助罗静获得过桥资金■■◆★,则涉嫌协助诈骗行为。”

  对于相关变化■◆◆■★■,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苗在超■◆、刘小然(实习)律师在接受蓝鲸新闻采访时指出,补充责任是指在两个及以上责任主体中公海赌赌船贵宾会员检测路线,当主要责任主体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次要责任主体需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补偿,顺位上具有次要性。■★★★◆■“湘财证券被判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在于,其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罗静诈骗案造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目前外界可得知的消息中看◆◆★◆■,可能是因其尽职调查义务的违反、协助行为和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

  2022年11月★■◆,罗静因合同诈骗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10万元,涉案其他人员亦受相应惩处。

  湘财股份在2023年年报中亦指出■◆■★,云南信托现有举证中尚无证据证明湘财证券存在或实施了侵犯云南信托利益的行为。此外,根据罗静所涉刑事案件现有判决,并无湘财证券人员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而对于湘财证券需要承担56%的补充责任,律师进一步指出,这主要基于责任主体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分配以及各主体经济能力等因素◆★★,“补充责任的履行顺序是:首先由中诚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偿还债务◆★◆■■■,如无力偿还,湘财证券需在56%的范围内补充赔偿◆■,直至全额覆盖约3◆★■◆■.4亿元的债务◆◆■◆■。”

  另需关注的是◆■★◆★■,湘财股份表示,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2023年■★◆◆★◆,湘财股份营业总收入23.21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17亿元■■◆◆■★,子公司湘财证券归母净利润为2.44亿元★◆◆。若全数计提预计负债,金额或超过湘财股份2023全年利润。

  同时■■★★★,有媒体报道的湘财证券项目负责人杨光与罗静之妹罗岚的微信交流记录显示★◆★◆■◆,在明知罗静公司面临资金链困境的情况下,湘财证券方面不仅协助罗静进行借新还旧、资金空转等操作,时任湘财证券金汇系列项目负责人杨光还曾答应冒充罗静公司员工,以助其获取过桥资金◆★★。

  湘财证券作为代销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由云南信托作为管理人的云涌产品的投资失败风险,是争议所在◆★★■。受访律师指出,根据罗静所涉刑事案件现有判决,暂未明确是否有湘财证券人员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后续取决于云南信托能否进一步提供湘财证券存在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据。

  当前,湘财证券已明确将提出上诉,对于后续法律程序,张琦律师指出,湘财证券提起上诉后,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由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二审将对一审中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湘财证券的过错认定◆◆■、责任比例。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湘财证券需要按照判决执行赔偿责任;如果二审改判★■◆◆,将根据新的判决结果执行◆◆■。如果湘财证券对二审判决不服★◆★◆◆,还可以申请再审。

  回溯来看,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原港股上市公司承兴国际的主席兼执行董事罗静通过其控制的中诚公司、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等“承兴系”公司,通过利用与苏宁、京东开展供应链贸易的背景◆■★,私刻两家公司印章、伪造合同■■■★◆★,虚构应收账款债权公海赌赌船贵宾会员检测路线,以转让及回购协议等方式向湘财证券、云南信托等机构融资◆★◆◆★。

  昆明中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湘财证券需对中诚公司约3■■★★.4亿元的债务承担56%的补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云南信托在诉讼中原本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但一审判决却判定湘财证券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记者关注到,针对云南信托作为管理方的案涉信托产品,曾有投资者对云南信托、湘财证券等机构提起诉讼■◆,在以往已生效判决中,湘财证券亦全部胜诉。

  (600095.SH)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近日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云南信托”)提起诉讼的两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显示★◆■■◆,子公司湘财需对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诚公司◆★”)约3.4亿元回购价及利息承担56%的补充责任★■■◆◆◆。据公告,湘财

  截至案发■◆◆◆■,云南信托发行的云涌系列信托产品与湘财证券旗下的资管产品均涉及“承兴系”的300亿元诈骗案,其中,湘财证券损失9亿余元◆◆■★■★,云南信托损失15亿余元,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损失27亿余元,诺亚财富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损失34亿余元◆◆■◆★,安徽众信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损失0★★★★■◆.99亿元等■★★■。

  针对上述问题,苗在超、刘小然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需审慎经营,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若湘财证券未能识别融资项目中伪造的文件,可能构成重大疏忽◆★■★,违反了审慎经营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不过,早在2020年8月■■■◆★,湖南证监局曾对湘财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经查,湘财证券在罗静案中存在四大合规问题:一是资产管理业务尽职调查过程不够审慎,未前往苏宁总部对资管产品底层资产真实性现场核实★★◆■★■;二是公司代销业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公司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时与云南信托签署协议并约定了代销费用■■,又通过与中诚公司签署《财务顾问框架协议》及附属协议,额外收取一笔费用;三是个别营业部员工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未充分说明金融产品风险;四是个别营业部员工在推介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未审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

  也指出■◆★■★,“根据罗静案刑事判决书◆■,确认云南信托是案涉信托产品的管理机构,湘财证券为代销机构,认定湘财证券为受害机构之一,湘财证券及其相关方未参与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相关审判法院,均认可湘财证券已经履行了代销机构的义务,均未支持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等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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